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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名下房产归妻子所有,未办过户登记即被查封,妻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支持吗?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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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库YJFC2008总第385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名下房产归妻子所有,未办过户登记即被查封,妻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支持吗?

----张某与陈某执行异议之诉案(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离婚协议 房产分割 物权变动 所有权变更登记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妻一方所有,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针对涉案房产的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涉案房产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仍登记在丈夫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离婚协议发生涉案房产的物权变动效力,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条款对外不产生效力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第三人:王某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屋。

2012年2月24日张某王某登记结婚2017年2月24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购房贷款由张某个人偿还。

2018年6月1日陈某与刘某、王某1、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当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6月4日查封王某登记所有的涉案房屋。2018年7月31日,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1、王某、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前述判决生效后,陈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对法院查封房屋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查封的上述房屋登记王某名下,属于王某个人所有,虽然张某提交的离婚协议记载该房屋归其所有,因没有办理过户,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异议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申请。

另,在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期间,张某以王某为被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2018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在该涉案房产符合过户条件时10日内协助张某将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

张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不得对该房屋执行



【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名下房产归妻子所有,未办过户登记即被查封,妻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支持吗?

张某主张:其与第三人王某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由民政局备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虽尚未办理登记过户,但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上述房产有合法物权。第三人王某对被告的债务是担保债务,是第三人王某的个人债务。该担保债务产生的主借贷关系是在二人离婚后一年多才发生,故涉案房屋不是第三人王某的责任财产。

法院观点:王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针对涉案房屋约定归张某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张某与第三人王某针对上述房产的分割达成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条款,是为保障原告将来实现物权,其权利性质仍属于债权只对张某与第三人王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该债权产生时间早于陈某的请求权,但在陈某的请求权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之前未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故张某基于离婚协议而对涉案房屋产生的权益请求权不具有优先性。由于涉案房产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现仍登记在第三人王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离婚协议不能发生涉案房产的物权变动效力。另张某还以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房产之后由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法院对张某的异议诉请不予支持。

易居房产律师团评析: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毕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离婚协议并不能发生涉案房产的物权变动效力,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条款对外不产生效力,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对涉案房产拥有物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享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张某关于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不得执行的主张,并无不当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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